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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 服务内容
办理碘盐零售许可
二、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
申办者持碘盐零售许可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当地盐业公司出具的碘盐零售定点单位或者个人证明材料到市盐务管理局盐政法制处申报。符合许可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领和发放碘盐零售许可证不收取包括工本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三、服务承诺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2、实行首问负责制。本局机关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对其查询事项,不论与本人分管业务是否有关,均必须尽可能予以答复,或者告之查询方法,禁止敷衍搪塞、简单处置。
3、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凡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不规范现象的人员,一经查实,依照《江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督和投诉
对办事人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署实名并留有联系方式或本人上门投诉的均即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署实名的在镇江门户网站上公开答复。
监督电话:0511—5035779
投诉接待部门:镇江市盐务管理局监察室(地址:镇江市中山东路28号6楼)
以上承诺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镇江市盐务管理局
20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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