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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党组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8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政服党〔2009〕3号

  

各窗口、各处室: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党组议事规则(试行)》(附后)已经中心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实施。

  

  

                                                                                    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党组议事规则(试行)

  

  为了坚持、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党内民主集中制,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制订本规则。

  一、党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会议精神,结合中心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意见;

  (二)讨论决定中心管理人员的任免、提名、交流、轮岗;

  (三)讨论审定大项目开支、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讨论决定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

  (五)讨论审定党员和上报市委、市政府奖励的评先评优表彰事宜;

  (六)讨论中心机关党委党的建设工作和其他必须经党组会研究的重大事项。

  二、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或主持。党组成员必须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需事先请假。

  (二)讨论有关重大事项,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扩大到相关人员。

  (三)党组会议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党组成员分管范围内需要提交党组会讨论的问题,经中心办公室汇总,报党组书记审定。凡须审议的议题,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每次召开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应提前一至两天通知党组成员。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由中心办公室提前送给每位党组成员。

  (四)党组会讨论干部任免的有关事项前,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组织考察,并向党组会提供考察材料。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五)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六)党组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干部任免或上报提名时,应对任免或提名人选逐个讨论决定,必要时党组成员进行表决或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组会讨论表决。党组会形成的决议,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七)党组建立中心组学习制度。在自学的基础上,原则上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对上级重要的学习部署,应根据要求及时组织学习。

  (八)健全党内生活,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九)每次党组会议均应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须整理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党组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党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三、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一)党组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中心办公室协助书记了解党组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二)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议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三)党组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会议批准,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会议批准后,可及时公布,并通过网络、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开。

  四、文件审批制度

  以市行政服务中心党组名义上报市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综合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党组会讨论通过,由党组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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